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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编辑:信息公开教务处    发布日期:2018-11-06     点击数:[]  

沈阳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现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 学校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四年制专业修业年限为3至7年,学制为五年专业修业年限为4至8年,专科升入本科学习的学制为二年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二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道入学时,由招生部门对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凭学生证和学费交款收据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修读课程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取消本学期修读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凡学生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所获得的学分记入《沈阳大学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时收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学校档案室留存。学生成绩单中的各科成绩,均以最终成绩登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八条 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一)考查课程不统一安排期末考试,其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在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试、实验、实际操作等考核方式中的成绩确定。 

(二)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课程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批准。 

(三)对于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采用答辩评阅的大型实践教学环节,以答辩评阅后的综合成绩作为最终成绩,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四)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控制在30%以内,其具体比例由学院、部根据考试规定确定;超过30%的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A:90—100分;B:80分—89.9;C:70分—79.9;D:60分—69.9分;F:60分以下。 

各类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均达到“D”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十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登记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以零分计。 

凡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由任课教师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注明“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首次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时,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一)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 

(二)无故或请假未准而未参加考核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即为旷考。成绩登记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首次补考。 

第十二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按照《沈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进行处理。 

第四章 选课、重修和免修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课外活动的学分均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 选课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沈阳大学选课管理办法》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重修 

(一)参加首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学习重新修读该门课程的形式,成绩按重修复试后的实际成绩登录。 

(二)学生重修课程的方式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该课程的相应学期选择自主学习或在不影响本学期正常课程的前提下到下一年级进行重修旁听,并于本学期期末进行考试申报,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内容、学分不同,并相差悬殊,或因教学计划调整,该课程取消,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用同类课程替代;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改选不低于本课程学分的其它选修课程。 

第十六条 免修 

(一)对成绩优秀(上学期课程平均绩点在本专业排序前10%以内)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该门课程的申请,期末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院(部)认定,经所在学院审核后参加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该课程的学分。 

(二)如申请免修含有实验环节和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 

(三)对于已经修读过的课程且取得成绩为合格的可以申请免考该门课程,填写《沈阳大学免修免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免修手续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将《沈阳大学免修免考申请表》送达任课教师,并将免修、免考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一)对于新开课程同学期内申请免修和免听门数不得超过二门。 

(二)下列课程(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1.政治理论课程、体育、实验类课程。 

2.实习、课程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五章 学业警告和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应依据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实行学业警告或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学业警告 

1.大一学生第一学期经过首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合计多于15学分者; 

2.学生在每学期经过首次补考和重修复试后,不及格课程学分合计多于15学分小于25学分者。 

(二) 对符合以下情况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在每学年经过首次补考和重修复试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者。 

(二)相关说明 

1.以上不及格课程学分的统计,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和课外教学学分。 

2.学业警告和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统计并告知学生及家长。 

3.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须报教务处核准后,由学校下文执行。 

4.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必须跟随下一年级的班级一起上课,以前通过期末考试的课程可不参加考试;但累计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则以前通过考试时的成绩作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学分统计在不及格课程当中。 

5.对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如遇个别课程停开,由开课学院为学生指定修读其他相近课程。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经医学证明确实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2.学习成绩优异者(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以内); 

3.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需经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确认),转专业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其个性发展者; 

4.其它经研究确认必须转专业者。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转学申请。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确认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的; 

2.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3.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但需征得学生同意。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一)在本校内转专业,由原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核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报主管校长批准,送省教育厅审核,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二)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同意,并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还需由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转专业、转学手续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处理的; 

(四)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退学、旁听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持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经校医院认定后,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2份),并送所在学院,经主管院长、计财处、教务处审查同意后,并报教务处、所在学院备案。 

(二)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三)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极特殊突发的意外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 

(四)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的任何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特殊原因经批准可连续保留学籍二年,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市、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到所在学院领取复学申请表,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主管院长、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同意,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停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开具的休、停学期间表现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按期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三)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按照“沈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四)休、停学的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毕业时按学生入学时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资格审查。如有个别停开的课程,由开课学院为学生指定修读其他相近课程。 

第二十七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3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2.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3.未经批准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7.无论何种原因(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本科4年制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达到7年,本科5年制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达到8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本人。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的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必须在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取得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和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五)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历证明。 

(六)退学学生3年(含3年)内重新考入沈阳大学者,以前修读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旁听 

休学的学生如果想提前恢复修课学习,又符合复学条件,休学的期限超过半年,可办理旁听,待休学期限满以后,正式恢复学籍。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并取得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与《沈阳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没有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按省教育厅规定可提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延长修业年限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教学院长审查,教务处批准。 

第九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为搞好学风建设,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需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各种教学、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教师可采用各种方式检查、随机抽查。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或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每天缺课6学时计;缺课未满一天按实际课时计算;学生迟到、早退,每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二)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出勤率按适当比例计入学生平时成绩,其所占比例由教师自定,但必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宣布。 

(三)凡上学期课程的平均绩点排序在前10%以内(平均绩点约3.5以上)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和本人所在学院申请本学期课程免考勤,经学院批准后生效。课程免考勤每学期办理一次。学生免考勤证明由学院送达有关任课教师。但获得免考勤的学生必须参加有关实验,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参加期末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病假 

须持本校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同时到本学院学办、教务办备案。超过一周的,由学生处主管处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事假 

学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但必须到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三)公假 

学生因公请假须持有关部门证明,不影响课业的由学生处审批,影响课业的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批。 

(四)学生各种请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4周。 

(五)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销假,否则按缺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按照沈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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